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相關稅務小知識

公共設施保留地:

簡單來說,都市計畫內土地政府規劃將來做為道路、公園、學校及市場用地等,「留待」將來公用事業或政府徵收,而現在屬於私人所有之土地。

但只要被編定為此類型土地,就有使用上的限制,而因為這限制,政府在稅賦方面也給了因應得補償方式。

今日的新聞討論~~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稅務小知識!

 

拿公共設施保留地送兄弟姊妹 要課贈與稅

工商時報 林昱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要送兄弟姊妹公共設施保留地,將適用贈與稅法規定,按照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格並計贈與稅。

 

不過,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如果民眾是把公共設施保留地送給「配偶」、「直系血親(子女、孫子女、父母或祖父母)」等,則免課贈與稅。

 

依現行贈與稅規定,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則為15%;超過5千萬元則為20%。

舉例來說,A在2021年把三塊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合計為500萬元)贈與給妹妹,減除現行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後,剩下280萬元贈與淨額要計贈與稅,適用10%稅率,即為28萬元。

 

若A把三塊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子女,則免課贈與稅。

 

近來不少民眾向國稅局詢問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親屬課稅問題,值得注意的是,贈與兄弟姐妹公共設施保留地要課贈與稅10%~20%,而贈與直系血親或配偶公共設施保留地則免課贈與稅。

 

官員指出,民眾贈與自己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配偶,應向國稅局辦理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若將自己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直系親屬,則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報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其經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書,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財產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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