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媽媽買房 無法提出證明 日後售屋遭補稅150萬
向媽媽買房 無法提出「這證明」 日後售屋遭補稅150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而取得的房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
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2016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房地,如因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者,日後若受贈人再出售該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贈與稅之核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國稅局指出,李君於2017年與其母周君簽訂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1100萬元,並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申報贈與稅,但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210萬元。
之後李君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11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以其係為贈與取得,便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房地現值重新核定其取得成本,並補徵稅款150萬元。
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後因贈與取得之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新聞來源: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19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