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免驚房地合一2.0~省稅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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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回顧→房地合一稅「2.0」開大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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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地產交易所得稅自住優惠 要符合「3要件」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從2016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滿6年,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會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如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相關問題。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符合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的自住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不超過400萬元免納所得稅,超過部分按優惠稅率10%課稅,適用條件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理好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高雄國稅局舉例,張先生在2016年2月1日買入A房地產總價400萬元,支付契稅、印花稅及代書費等必要費用計25萬元,並在今(2022)年5月1日將該房地以1,000萬元出售,出售的必要費用30萬元,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萬元。

張先生從2016年2月至今年5月止,於該出售房地已辦理戶籍登記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因此他出售此房地產可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經計算應納稅額為135,000元{〔售價1,000萬元-成本425萬元(取得成本400萬元+取得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25萬元)-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10%}。

國稅局人員提醒,為保障自住需求及避免投機行為,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出售自住房地時,須同時符合上述條件,才可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新聞來源: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46822337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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